(2015)甬慈执民字第29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旭孟与房建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罗旭孟,房建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82-2号申请执行人:罗旭孟。被执行人:房建淼。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263号罗旭孟与房建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建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房建淼尚需向申请执行人罗旭孟支付执行款951985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625元,申请执行费119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9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