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162-2号原告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黄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卫华,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武,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冯营路186号。负责人朱静波,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襄阳众立弘业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卓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方小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