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潘红霞与巩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霞,巩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866号原告潘红霞。被告巩志刚,系青岛即墨市XX托运有限公司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红霞与被告巩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