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顾正贵与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正贵,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顾正贵。被告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沙广场地下室。法定代表人许英,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正贵诉被告金坛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正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顾正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闻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