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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覃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为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丽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冬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宁斌,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靖耕,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为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覃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市广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秦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