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卢涛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卢涛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再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代表人付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敬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卢涛,男。委托代理人彭肇旻,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下称开发区财保公司)与卢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襄新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开发区财保公司支付卢涛医疗保险理赔款2万元,卢涛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卢涛向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与用人单位襄樊万利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利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给予工伤赔偿318577.01元。该院又受理卢涛的劳动争议案件后,作出(2011)襄新民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卢涛与万利顺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万利顺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鄂襄阳中民一终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撤销了高新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卢涛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2013年6月15日,申请人卢涛以(2010)襄新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内容违反自愿原则为由,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生效调解书,对案件进行再审。该院再审后,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鄂襄新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开发区财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开发区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敬峰、被上诉人卢涛的委托代理人彭肇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发区财保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涛发生的争议系公民与法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上诉人卢涛对原生效的调解书无权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因此,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新民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明兰审判员 彭 冈审判员 肖 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