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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裁判文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张某某,女,无极县人。被告王某某,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改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作出(2015)无民初字第0075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王某某银行存款13000元。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2013年原告给被告王某某在深泽施工的工地送石料,被告打下欠条后还款两次,尚欠115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货款11562元。被告王某某没有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货款11562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12月5日欠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货款46562元,后还款35000元,尚欠11562元。被告王某某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初,被告王某某与原告张某某联系,要求原告张某某向其施工的工地供应石料,截止到2013年12月5日共欠货款46562元,由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张某某出具了欠条,该欠条载明:“张某某为圣华公司供石料欠款46562元。圣华公司深泽项目部王某某,2013.12.5。”。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某某分两次付款35000元,至今尚欠1156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某某至今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为证明被告王某某拖欠其货款11562元,提供了2013年12月5日被告王某某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该份欠条证实了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张某某货款11562元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不欠原告货款或者已经偿还清原告张某某货款,故应当认定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货款为11562元,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偿还货款11562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115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元,财产保全费10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改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云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