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行审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与永康市仁知古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康市仁知古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永行审字第169号申请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朱跃忠。被执行人:永康市仁知古寺。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永土资罚[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5月,永康市仁知古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在永康市石柱镇磨山村东南面,小地名叫“香山”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房。至调查时止,已建条石堆砌的香炉一个、水泥硬化地面和围栏。经现场勘测,该建筑占地面积192.27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山、西至主体殿、北至路。经核对,永康市仁知古寺所占用的192.27平方米土地权属为石柱镇磨山村集体所有,在永康市石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2年)中显示为林地192.27平方米,在永康市石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中显示为林地192.2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康市仁知古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永康市仁知古寺退还非法占用的192.27平方米的土地;2.责令永康市仁知古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2.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永康市仁知古寺非法占用的192.27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捌拾叁元整(5383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对责令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处以罚款538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3月30日送达给永康市仁知古寺。永康市仁知古寺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6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土资罚[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永康市仁知古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逾期由永康市石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限被执行人永康市仁知古寺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所确定的罚款共计5383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卢发扬审 判 员 李爱萍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蕴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