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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展锋与广州市掌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展锋,男,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掌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号****房。法定代理人:黄美容。再审申请人任展锋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掌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展锋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法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掌瑞公司单方作出的《合同终止通知书》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3、掌瑞公司向其支付提成工资28333元、从2013年5月15日至8月31日的绩效考核工资28129元、2013年6月15日至2013年7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17161元、2013年8月工资14000元及暂支付2013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工资224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由于任展锋在一审中已经明确表示,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变更诉讼请求为掌瑞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其诉讼请求,判令掌瑞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任展锋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2013年9月1日后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任展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关于提成工资、考核工资和2013年8月份工资的主张,故一、二审法院依法对其超出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虽然掌瑞公司在任展锋入职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在事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而且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合同期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故不属于未依法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一、二审法院对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综上,任展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展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