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梁骏与陈伟钧、陈锦尚、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罗国新、张莉悦、陈伟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骏,陈伟钧,陈锦尚,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莉悦,罗国新,陈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梁骏,男。被执行人:陈伟钧,男。被执行人:陈锦尚,女。被执行人: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6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张莉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莉悦,女。被执行人:罗国新,男。被执行人:陈伟良,男。梁骏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6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陈伟钧、陈锦尚、东莞市贝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莉悦、罗国新、陈伟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伟钧、陈锦尚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为了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财产变现处理,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指定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清仲字第369号裁决书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二、本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承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