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艳申请执行谢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谢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21-2号申请执行人何艳。被执行人谢勇。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勇,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何艳申请执行谢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谢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勇、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蜀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石灰街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6435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