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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23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行。负责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区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