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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志成申请执行蔡振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成,蔡振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蒋志成,男,46岁,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牧民。被执行人蔡振有,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鄂前旗人,个体。本院作出的(2015)鄂前执字第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蔡振有(账号:05-396200460******)的账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振有存款账户(05-396200460015918)的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