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与陆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陆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长丰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钟新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志峰代理审判员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