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眭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084号原告眭某某,男,生于1956年12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周某甲,男,生于1977年2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周某乙,女,生于1980年9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眭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眭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眭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