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汪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林某某,女。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