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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汪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林某某,女。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显峰,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汪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