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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赖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匡某某,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寿成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