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赖某,女,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匡某某,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诉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寿成审 判 员 蒋翠霞人民陪审员 邓余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