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辛以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以润,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盛云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虹信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1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辛以润,男,生于1976年2月2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游仙镇麒麟村*组。委托代理人母正平,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建强,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段**号*幢*楼。负责人宋丽红,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鹏,北京市竟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白塔路***号星耀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胡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虹信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莫文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琦,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辛以润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4)游民初字第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辛以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辛以润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以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辛以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泾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