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营与胡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营,胡宗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马营,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俊玲(系原告马营之妹妹),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胡宗玉,女,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营诉被告胡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营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