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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营与胡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营,胡宗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马营,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俊玲(系原告马营之妹妹),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胡宗玉,女,194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营诉被告胡宗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营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营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曲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