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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平初与王坤、沈亚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平初,王坤,沈亚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483号原告吴平初,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领进,大丰市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坤,农民。被告沈亚萍,农民。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华银,大丰市新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平初诉被告王坤、沈亚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鑫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平初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领进,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华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平初诉称,2014年1月26日,朱广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王坤���沈亚萍为此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60000元,并且承担该款从2015年5月28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代理费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坤、沈亚萍辩称,担保人吴翠玲应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沈亚萍的签字系其丈夫王坤代签,非其本人所签,但捺印为沈亚萍所捺,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沈亚萍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6日,朱广论向原告吴平初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借款人朱广论借到吴平初人民币现金6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26日起;朱广论在该借据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吴翠玲及被告王坤在该借据下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中担保人处签名、捺印,被告沈亚萍在该担保人处由被告王坤代签的“沈亚萍”处捺印,该担保条款约定:担保人自愿为借款担保借款人民币陆万元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所有费用,担保期限为贰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朱广论、吴翠玲及两名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后原告吴平初索款未果,遂诉至本院。原告吴平初为本次诉讼支付代理费4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原件、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被告沈亚萍的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其在“沈亚萍”上亲为捺印,该捺印与其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被告沈亚萍提出的非其本人签名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据此依法认定原告吴平初与被告沈亚萍之间的保证合同成立生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平初与朱��论之间的借贷关系及其与吴翠玲、王坤、沈亚萍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形成,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借款人朱广论、连带保证人吴翠玲、王坤、沈亚萍均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吴平初要求两被告依约归还本金、赔偿利息和代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的金额,因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本案中,保证人吴翠玲、王坤、沈亚萍均提供连带责��保证,任一保证人均有偿还全部借款的责任,故两被告提出吴翠玲应参加诉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坤、沈亚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吴平初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赔偿原告代理费4000元,合计6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被告王坤、沈亚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户:40×××21;汇款时须在附言中注明“交法院诉讼费”字样)。代理审判员 唐 鑫 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勇(代)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