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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延升与西宁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陶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延升,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陶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延升,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陶新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建北,青海启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延升因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00343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刘延升诉西宁城北区小桥大街街道办事处陶新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刘延升起诉的争议土地权属不明,应由刘延升申请有关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延升的起诉。宣判后,刘延升不服,以陶新庄村民委员会对争议土地既没有承包耕种,也没有经营管理,而刘延升将争议土地开垦耕种二十多年,土地应属其使用,现土地被征用,陶新庄村民委员会截留了土地补偿款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陶新庄村民委员会返还6.04亩土地的补偿款58708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延升要求返还争议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但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双方均不能提交证据,对争议事项双方也未能达成协议,争议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应由相关部门处理,原审判决以本案纠纷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免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志秀审判员  闻 宁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彩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