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妙朗、杨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妙朗,杨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1号申请执行人陈妙朗,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杨亦平,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妙朗与被执行人杨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妙朗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亦平支付货款91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杨亦平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7月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妙朗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杨亦平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亦平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19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