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平与方龙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平,方龙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743-1号原告郭平,男,汉族。被告方龙范,男,朝鲜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平诉被告方龙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方龙范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中)汇融保第1XX号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方龙范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