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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山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应生王应有与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排除妨害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生,王应有,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王应生,男。申请执行人王应有,男。委托代理人周梅(系二申请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王教文,男,1957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教良,男,1965年3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教能,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王应生、王应有支付赔偿款243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王应生、王应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265元。但被执行人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国土、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王教文、王教良、王教能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一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豪力审判员  靳 化审判员  李翻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