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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于乗艳与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乗艳,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925号原告于乗艳。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两段路北(化工一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韩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记民,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项目部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乗艳诉被告河南省中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乗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乗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霍凤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雨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