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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陈光棠、陈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陈光棠,陈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新华南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锦峰,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幼平,女,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光棠,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陈蕊,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被告陈光棠、陈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不足,造成无法送达,经多次告知仍未提供,且原告也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