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496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庆均,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赵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5日在中方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吸食毒品,不务正业,因吸毒被警察抓获,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被告却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甚至连家都不归,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家人极端的不负责任,使原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综上,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5日在湖南省中方县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2年4月,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广东深圳宝安区共乐派出所行政拘留。婚后于2014年6月6日,被告赵某某又因吸食毒品,被广东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获,由社区戒毒管控,夫妻关系随之不睦,2014年2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述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核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被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结婚证复印件;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5、询问笔录;6、庭审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互相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双方因被告吸食毒品,关系恶化,遂分居生活,但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燕萍代理审判员 马燕妮人民陪审员 陈海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菊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