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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4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戴云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4117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方茂松。委托代理人:王亦栋、陈凌。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云娣。被告:戴云娣。被告:张国忠。被告: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玲。被告:马玲。被告:蒋云龙。被告:金建伟。被告:朱俊青。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119976.81元,本息合计共为1619976.81元(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从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计算,逾期后利息则从2015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11.7%计算至本案履行终结为止)。2、原告对被告戴云娣、张国忠所有的以其最高额抵押在原告处的坐落于义乌市桥东三区12幢××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19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有(2012)第002-00**××号]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锦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凌到庭参加了诉讼。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戴云娣、张国忠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戴云娣、张国忠自愿以坐落于义乌市桥东三区12幢××号的房地产抵押给原告,为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承担50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14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戴云娣、张国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期间向原告借款以最高额不超过100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同上。2014年8月1日,原告与金建伟、朱俊青,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以最高额不超过190万元为限承担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同上。2014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本金150万元用于进购塑料粒子,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年利率为7.8%,逾期利息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贷款人民币共150万元发放给了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现贷款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4年8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戴云娣、张国忠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桥东三区12幢××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c001194**号。土地证号:义乌国有(2012)第002-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戴云娣、张国忠、义乌市蝶恋家纺有限公司、马玲、蒋云龙、金建伟、朱俊青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在各自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被告义乌市森宜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938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