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政和县星溪乡林场申请宣告徐智老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政和县星溪乡林场,住所地政和县。代表人魏明华,林场负责人。申请人政和县星溪乡林场申请宣告徐智老死亡一案,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政和县星溪乡林场称,徐智老是林场集体供养五保人员。徐智老年幼时父母均去世,没有直系亲属,无依无靠,行乞长大,长期以来被林场列为五保对象人员。中年后徐智老又患上精神疾病,随着年龄的增长精神疾病加剧,徐智老从2009年初,走失失踪至今已达四年之多,经场部委托村民多方打听寻找杳无音信,故请求宣告徐智老死亡。经查,徐智老,男,194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政和县星溪乡林场小药坑3号,身份证号码352129194612051019,徐智老从2009年初走失失踪,一直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六年余。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于2014年8月18日发出寻找徐智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智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智老无故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六年余,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申请宣告徐智老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支持。据此,依照《》第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智老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吴晓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丽思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