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某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54号移送执行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某裕。本院在执行关于被执行人刘某裕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某裕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5)浦执字第254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闹审 判 员 庞国昭代理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永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