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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6202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兵,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晓霞,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户籍地虽在杨浦区,但自2010年10月至今居住于虹口区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虹口区的住处已形成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故杨浦区人民法院就本案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至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并提供居委会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居委会证明显示被告自2010年10月至今居住于虹口区的住处,原告就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虹口区,故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就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佩  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祝杨盈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