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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志强、陶亚儒、彭翠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强,陶亚儒,彭翠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8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亚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翠云。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学贵,职务经理。上诉人刘志强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1607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