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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前张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沁刑初字第00142号公诉机关沁阳市��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爱县。因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6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上午,陈康庆电话联系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向其购买毒品,当日13��许,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开车到沁阳市山王庄镇廉坡村大转盘附近向陈康庆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手机一部、面包车一辆,并从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身上缴获2包疑似毒品物,分别净重0.13克(1号)和0.32克(2号)。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1号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咖啡因成分;2号检材中检测出咖啡因成分。另查明:1、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因吸毒,于2015年1月2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被抓获,同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一部、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短信记录照片、通话清单、受案登记表、上缴毒品单据、视频资料同步称量视频以及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予以综合考虑。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向前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面包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敏洁审 判 员  范献献人民陪审员  连百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