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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清,周见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清。被执行人周见峥。关于李小清申请执行周见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城中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见峥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周见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周见峥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见峥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潭中西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秀耀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