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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1301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杜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全部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4年4月29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6月1日已作出横法执字第01301-1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杜某某在长安银行横山支行的津贴账户6225061011011590247,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