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409号原告徐卫文与被告徐子福、程鹏、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金武民初字第43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卫文于2015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子福、程鹏、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执行款1092469.0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鹏、武义县桐琴镇东皋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执行款454494.41元,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被执行人徐子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4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文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徐子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