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霞,李玉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罗春霞,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玉发,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组织机构代码78228080-0。负责人范丹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长江,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罗春霞与被告李玉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罗春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李玉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市锦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春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春霞负担。审判员 黄连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兰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