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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2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春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丰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218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春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国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丰蕾,女,1966年2月19日出生。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2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马丰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春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度及201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93元,但被执行人马丰蕾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丰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三百九十三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丰蕾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执行费人民币五十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丰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马丰蕾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主执行官周忠良执行员  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玺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