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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关尔灵与梁红华、原审被告陈永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尔灵,梁红华,陈永劲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尔灵,女,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红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审被告:陈永劲,男,1966年7月5日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现在广东江门监狱服刑。上诉人关尔灵因与被上诉人梁红华、原审被告陈永劲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尔灵上诉称,原审被告陈永劲现被监禁于江门监狱,本案应由监禁地法院管辖。本案纠纷是由原审被告陈永劲引起的,上诉人全不知情,上诉人不应该作为被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或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用地使有权转让合同纠纷,为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案件。双方当事人讼争的建设用地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本案是否有关连,须经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认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德森审 判 员  张 正代理审判员  冯俊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蕙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