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包执字第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钱文凤申请执行杨承计、安庆中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09包执字第00535-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文凤,杨承计,安庆中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包执字第535-1号申请执行人钱文凤,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承计,无业,现址不详。被执行人安庆中厦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住所地安庆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合民一终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承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174000元,案件受理费6140元,执行费元2602元,总计182742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9.72%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承计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27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7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即年利率9.72%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〇九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