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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0年2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时永涛,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1982年2月6日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永涛、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杨某某与史某某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4年9月3日生育一女儿史某甲。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史某某也未对杨某某和孩子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史某某还有家庭暴力,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一、判决杨某某与史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某抚养,史某某承担一半的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史某某负担。被告史某某辩称,史某某对杨某某和孩子尽到责任了,也未打过杨某某。如果离婚,杨某某返还史某某8万元钱,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杨某某与史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3日生育女儿史某甲。在共同生活中,因为琐事发生过纠纷。现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杨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史某某提交的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气管镜检查记录、深圳市南山区慢性病防治院放射科DR诊断报告、深圳远东妇儿科医院SIEMENS(德国)16排螺旋CT影像诊断报告单、深圳市第六(南山)医院医学影像CT诊断报告书、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结核病防治所检验报告单,2015年5月18日对杨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和守护。杨某某要求与史某某离婚,史某某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且双方共同生育有一女,说明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杨某某亦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杨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杨某某与史某某作为夫妻,应多进行沟通交流,以减少矛盾的发生,使生活更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杨某某与史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赵坤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晓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