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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6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工商注册号320800000033999。法定代理人岳风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建设小区10幢108室,工商注册号32080000047155。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职务总经理。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9804.07元(原告鑫鑫公司出具相应税务发票给被告蓝岳公司)。因被执行人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江苏蓝岳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河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