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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周美良与钟丽桂、钟恩恩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周美良,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钟丽桂,女,畲族,1984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钟恩恩,女,畲族,1995年10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碧香,系被告钟恩恩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良与被告钟丽桂、钟恩恩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丽桂、钟恩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美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美良负担。审判员颜福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许扬洋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