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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谭金华、罗启燕等与罗锡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华,罗启燕,罗锡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谭金华,申请执行人罗启燕,被执行人:罗锡汪,本院在执行谭金华、罗启燕申请执行罗锡汪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罗锡汪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