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乌前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双喜申请执行孙东胜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双喜,孙东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付双喜,男,4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黄河路二街坊44号。被执行人孙东胜,男,48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政法路1街坊15号。本院在执行付双喜申请执行孙东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