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76号原告:方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周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吴启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京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