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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陶喜斌与李传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喜斌,李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陶喜斌。被执行人李传光。周秀梅,女,197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钟山县钟山镇上龙井****号。申请执行人陶喜斌与被执行人李传光、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