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水堂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水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南刑初字第00063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水堂,男,2008年6月任丹凤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9年9月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党总支副书记,2011年8月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辩护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南检公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水堂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水堂及其辩护人穆治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7、8月份的一天,陕西省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了让被告人闫水堂在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发包建设的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工程中给其提供帮助,在洛南县信合酒店一房间内送给闫水堂现金10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闫水堂以其单位有些账务无法处理为由,向张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随后闫水堂让其司机刘某于2008年6月14日、7月15日、7月18日先后在西安、商州、洛南为其购买家电、家具。2008年5月至8月,张某为了让被告人闫水堂在其承建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工程中提供方便,分两次替闫水堂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38500元,闫水堂予以接受。2、2006年6、7月份的一天,陕西省财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为感谢被告人闫水堂在其公司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在洛南县人民广场将闫水堂叫至其车内送给闫现金3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2015年3月25日,闫水堂得知商洛市纪委调阅相关账务后,于同年3月27日到史某家中退回现金20000元。3、2008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为感谢被告人闫水堂在其公司开发洛南县吉祥小区过程中给予的帮助,请闫水堂吃饭,饭后送闫回家时送给闫现金2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闫水堂已退缴全部赃款。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闫水堂任职文件、扣押物品清单、查账笔录、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呈报洛南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省西安市商业普通发票、销售凭证、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吉祥小区的报告、房屋装修施工协议;证人史某、张某、王某、董某、柴某、刘某、庞某、郭某、陈某等证言;被告人闫水堂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水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8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贿赂6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水堂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水堂检举揭发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李学文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水堂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水堂具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水堂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闫水堂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八项规定之前,八项规定之后,再无犯罪事实发生,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水堂2002年12月至2008年6月任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地办公室的全面工作。期间担任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基建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大楼工程基建工作,具体负责管理工程招标、施工合同的签订、工程进度的监督、工程款的拨付等工作。2007年6月,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修建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是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陕西省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报名并中标。2007年7、8月份的一天,陕西省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为了让被告人闫水堂在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发包建设的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工程中给其提供帮助,在洛南县信合酒店一房间内送给闫水堂现金10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2008年5月至8月,张某为被告人闫水堂联系装修房屋并分两次替闫水堂支付房屋装修款共计38500元,闫水堂予以接受。2008年6月份,被告人闫水堂在调离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任丹凤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前的一天,以其单位有些账务无法处理为由,向张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随后闫水堂让其司机刘某将60000元现金取回保管。2008年6月14日、7月15日、7月18日闫水堂带刘某等人先后在西安、商州、洛南为其购买家电、家具,刘某经手支付价款52379元及吃住等费用。2015年6月2日,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从刘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2006年5月份,陕西省财安食品有限公司兼并了洛南县原种场300多亩国有土地,该宗土地部分是耕地,部分是建设用地,在向陕西省政府报批改变土地性质的过程中形成不同意见,为此洛南县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此事。在会上闫水堂提出了对陕西省财安食品有限公司有利的意见并被采纳。2006年6、7月份的一天,陕西省财安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为感谢被告人闫水堂,在洛南县人民广场将闫水堂叫至其车内送给闫现金3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2015年3月25日,闫水堂得知商洛市纪委调阅其单位相关账务后,于同年3月27日到史某家中退回现金20000元。2007年,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洛南县城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开发吉祥小区,后得知政府规划在小区大门西侧要修建一个公厕,公司董事长王某便委托闫水堂进行协调。经协调,政府同意该公厕由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修建,公厕上方空间免费给其使用。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厕上面修建了6层商品房,均已出售。2008年6、7月份的一天上午,王某为感谢被告人闫水堂,请闫水堂吃饭,饭后送闫回家时送给闫现金20000元,闫水堂予以收受。案发后,被告人闫水堂已退缴全部赃款。另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闫水堂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时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有关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李学文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闫水堂任职情况。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6年5月至2014年3月他担任陕西巨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07年6月份,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修建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招标公告,招标单位是洛南县统征办,他报了名并中标承建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工程是由统征办管,闫水堂是统征办主任。他为了能让闫水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拨付工程款,帮他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07年7、8月份的一天,他在洛南县信合酒店给闫水堂送了10万元人民币。2008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闫水堂给他打电话说其在人民广场旁边购买了一套房屋需要装修,叫他给找人给装修一下,他就介绍陈某给闫水堂装修房屋,并给闫水堂说“装修款你就不管了”。开始装修时他给了陈某2万元现金,房屋装修好后他又给陈某了一万七、八千元。闫水堂给他说其家的房屋装修款让他先付,过后再同他算,但他付了装修款后,闫水堂再没给他提过装修房子的事。2008年6月初的一天,闫水堂给他打电话说其要调离洛南的通知已经下了,在统征办工作时一些开支在账务上不好处理,让他给处理一下。他问闫需要多少钱?闫说得6万元,他同意了。过了3、4天,他把6万元现金准备好了,就给闫水堂打电话,闫水堂说让其司机刘某到他办公室来取。过了不长时间刘某到他办公室来,他就将装有6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交给刘某。4、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08年4、5月份,张某介绍他给闫水堂装修了一套房屋,张某分两次共给他付了38500元装修款。张某两次给他付款时都说是闫水堂夫妇让其转交的,是否属实,他不清楚。5、证人董某(闫水堂妻子)证言证明,闫水堂给她打电话说,张某给过其10万元钱交给她了,让她回忆一下把这10万元钱存到哪个银行了。闫水堂说张某给其了10万元钱,她想是真的,闫水堂肯定把这10万元给她了,但她想不起来存在哪个银行了。6、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他是洛南县统征办主任闫水堂的专职司机。2008年6月初,闫水堂调往丹凤县国土资源局的文件已经下了,因为交接手续问题还没有到丹凤上班,这期间的一天上午,他在县城跑车,闫水堂给他打电话,叫他到巨阳建司张某那里取个东西。他答应后就开车到巨阳建筑公司张某办公室,张某从其办公室里面的套间里拿出一个黑色塑料袋,递给他说:这就是你们领导让你来取的东西,这里面是6万元钱。他接过塑料袋,也没打开看,就离开张某的办公室,开车回到统征办,他提着塑料袋到闫水堂办公室里,把塑料袋递给闫水堂说:这是你让我到张总那取的东西,张总说这是6万元钱。闫水堂说:你先把这放在车上,我在人民广场买的新房,需要买家具、家电及所有花销你用这钱支付就行了。当天下午,闫水堂叫上庞某,由他开车,三人一起到西安,第二天到开元商城买了两台电视机,电视机款是由他付的,付款前他打开黑色塑料袋才见到里面装的是6万元现金,下午就返回了洛南。又过了个把月时间,闫水堂又叫上庞某,他们三个人开车到商洛晨光家具店买了床和沙发,款也是他从这6万元支付的。随后闫水堂又在洛南县财政局1楼海尔家电买了空调等家电,闫水堂给他打电话让他去付的款。闫水堂三次购买家电、家具款项共计52379元都是由他给支付的。7、证人庞某证言证明,2008年6、7月份,闫水堂叫他给其帮忙购买了三次家具、家电。这三次购买家具、家电及来回吃饭住宿花费他看见每次都是司机刘某付的钱,闫水堂没有付过钱,刘某付的钱是哪里来的他不知道。8、证人樊某证言证明,他在洛南县财政局办公楼1楼经营亿阳电器。2008年7月份,洛南县统征办主任闫水堂和其妻子一块到他店里购买了空调、冰箱等电器,共计价款是19680元。这19680元是统征办司机刘某到他店里付清的,是他妻子给开的发票。9、证人史某(洛南县明和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04年他出资创办陕西财安食品有限公司,2006年6月他公司投资建设“百万头生猪综合深加工”项目,兼并了洛南县原种场8宗366亩土地。这些土地的性质有部分是耕地,部分是建设用地,他们公司要使用这些土地,就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将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在报批过程中,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讨论这宗土地报批事项,闫水堂在会上提出了对他们公司有利的意见。其提出只是将原种场土地中的耕地向省政府报批,建设用地不用向省政府报批,县政府采纳了闫水堂的意见。这样就为他们公司节省了相关规费几十万元,他就想着要感谢一下闫水堂,给其送点钱。大概是2006年6月份的一天,他从家里拿了3万元现金装在随身穿的衣服口袋里,然后让司机开他的宝马小轿车到洛南人民广场路边,他给闫水堂打电话说找其说点事。他等了一会,闫水堂就过来了,他让闫水堂上车坐在车的后排,他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司机就下车了。他对闫水堂说:“前几天县上为我们公司召开的征地报批会上你给帮了大忙,这是我的一点心意。”他边说边掏出3万元现金递给闫水堂。闫水堂没接并说:“我都是按政策规定说的,这是干啥?”他将3万元现金塞到闫水堂随身穿的西服外面口袋里,闫水堂再没说啥就下车走了。2015年3月30日左右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闫水堂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家里。过了一会,闫水堂就一个人到了他景村镇景村街社区他的家中,给他退了2万元现金。10、证人柴某证言证明,她现任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2015年3月25日下午,商洛市纪委和洛南县纪委一同到他们统征办调走了有关账务,第二天她给局长董继龙汇报了此事,下午主管统征办的副局长闫水堂到她办公室,问她最近市纪委是不是到他们统征办来了?她说,来了并调走了统征办2007年至2009年的账务。接着闫水堂要问她借2万元钱。3月27日上午她从工资本上取了4万元钱,后直接到闫水办公堂室借给闫水堂2万元。11、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他是商洛市鹤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上半年,他们公司在洛南县县城西石咀购买了一块土地,准备修建吉祥小区。在吉祥小区动工修建前,他拿到洛南县城建局的城市建设规划设计图纸,看到图纸上规划在吉祥小区大门口西侧,要修建一个公厕,他想不合适,会影响小区房屋的销售,就托闫水堂帮忙找县上领导说说,看能不能把公厕挪个位置,闫水堂后来给他说,政府的意思是公厕位置不能挪。后来他想,干脆他出钱把公厕修起来,看政府能不能把公厕上方的空间给他,他在上面盖几套房子出售,修公厕的钱就回来了,小区门口也不难看。他将这个想法给闫水堂说了,让闫帮忙给县上领导说说,县上同意了他提出的方案。就这样他出资修建了吉祥小区门口的公厕,政府将公厕上方的空间免费给了他,他在公厕上面盖了6层商品房,这些房子都卖出去了,他从中赚了一些钱。2008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听说闫水堂要调到丹凤国土局上班,他想要感谢一下闫水堂在他盖公厕事情上的帮忙,再一个他想,闫水堂到丹凤县国土局上班了,以后他可能到丹凤搞房地产,可能还要再找其帮忙,他就想给闫水堂送2万元钱,和其搞好关系。这样他就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和一条中华牌香烟,用一个大的牛皮纸信封装着,叫上司机郭某开车到洛南县人民广场十字路口路边给闫水堂打电话,约其出来吃饭。闫水堂出来后坐上他的车,他们三个人一块到洛南县城一家饭店吃了一顿饭。吃完饭,他叫司机开车把闫水堂送回家,到祥居小区门口,车停下后,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条软中华烟和装有2万元现金的牛皮信封递给闫水堂说:“闫主任,你这都要到丹凤上班了,给你拿条烟抽抽。”闫水堂看到信封后说:“烟我拿上,你拿这弄啥?”他说:“闫主任,吉祥小区你给我帮了那么大的忙,这是我的一点小意思。”闫水堂接过烟和信封说:“那行,我先走了。”说完之后就下车走了。就这样,他将2万元现金送给了闫水堂,后来闫水堂也没给他退过钱。该证言还有证人郭某的证言印证。12、洛南县国土局关于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洛南县发展计划局洛计发(2007)10号文件,关于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建设计划的批复、洛南县城乡建设局洛建发(2007)016号文件,关于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规划定点的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证明,建设洛南县国土资源交易大楼报批情况。13、陕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申请书、开标会议记录、公示、中标通知书证明,洛南县统征办申请国土资源交易大楼工程招标情况及陕西巨阳建筑公司中标情况。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07年8月9日,闫水堂与陕西巨阳建筑公司经理张某签订施工合同。15、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明,洛南县统征办向陕西巨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情况。16、购货发票等票据证明,闫水堂购买家具、家电情况及刘某付款情况。17、房屋装修施工协议证明,2008年5月10日,董某与陈某签订协议情况,装修款总计37576.7元。18、洛南县国土局关于呈报洛南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证明,2007年6月20日,洛南国土局向市国土局请示转用洛南县原种场国有土地(总面积24.2868公顷,其中农用地20.0563公顷,建设用地4.2305公顷),该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面积20.0563公顷,该批次转用地块意向用地项目为陕西财安食品有限公司100万头/年生猪综合开发深加工项目。19、洛南县国土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商洛市国土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洛南县2007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财安公司建设用地预审的复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国土资规发(2007)文件,关于100万头/年生猪综合深加工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复函、洛南县政府安置措施情况说明、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证明,洛南县原种场国有土地转用报批相关情况。20、商洛市政府关于洛南县2007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证明,同意洛南县原种场管理使用的20.0563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1、中共洛南纪委证明,该委2015年3月25日下午派员协助市纪委调阅洛南县统征办相关账务。22、柴某账户明细证明,柴某账户2015年3月27日取款40000元。(结合其证言及其他证据,其中20000元借给闫水堂用于退还史某)23、商洛市鹤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建设吉祥小区的报告、洛南县发展计划局洛计发(2007)121号、132号文件,关于吉祥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洛南县城乡建设局(2007)038号文件,关于商洛市鹤祥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洛南县川口吉祥新村规划定点的批复、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证明,商洛市鹤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洛南县吉祥小区申请、报批、建设等情况。24、查账笔录证明,经侦查人员查阅洛南县国土局、统征办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账务,未发现有闫水堂上交款项的记录。25、中共商洛市纪委说明证明,2015年4月,被告人闫水堂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时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有关问题,并检举揭发李学文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闫水堂具有自首、立功情节。26、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闫水堂归案后退缴赃款223500元。侦查人员2015年6月2日从刘某处扣押人民币5000元,2015年7月13日从史某处扣押人民币20000元。27、被告人闫水堂供述,从2006年6月至2008年6月,在他担任洛南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主任期间,先后收受张某10万元、史某3万元、王某2万元贿赂款,接受张某为其提供的房屋装修款38500元,向张某索贿6万元,共计收受贿赂款248500元。2015年3月份的一天他到史某家中给其退还20000元现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水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88500元,索取他人贿赂60000元,共计受贿2485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水堂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水堂主动向他人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闫水堂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水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水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8日起执行至2021年4月7日止。)二,被告人闫水堂收受贿赂款项2485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德清审判员 宣 瑞审判员 章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