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栖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魏展州物权保护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展州,林喜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栖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魏展州。被执行人林喜恒。本院在执行魏展州与林喜恒侵占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1)栖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云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