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钟赣芬与廖海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赣芬,廖海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331号原告钟赣芬,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吴朝鹏,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鹏,男,成年人,汉族,住龙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赣芬与被告廖海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赣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飞鹏审 判 员 :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华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泽华 来源: